刑法悖论十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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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3.1.10 ~ 2023.1.16 一些法律上的两难问题,常常采取折中主义,普及法律常识的一个付费节目。
第一讲:犯罪的决定与被决定
自由意志理论和天生犯罪人理论。犯罪是由自我意志决定的,也叫决定论。
天生犯罪人理论:由遗传或变异决定。龙勃罗梭的刑事人类学研究。潜在问题是是否限制有犯罪基因的人?谁来认定这种基因?二十世纪初优生学被很多人支持,德国为消灭劣等人进行安乐死,最终从儿童扩展到大批犹太人。
“我们登上并非我们所选择的舞台,演出并非我们所选择的剧本。”——爱比克泰德。也许我们一生只能决定5%,但努力可以改变剩下的95%。
第二讲:刑法既要惩罚犯罪人又要保护犯罪人
1983年严打逮捕了200万人,制造了非常多的冤案。
中国古代有句话,叫:刑不可知,则威不可测。 统治者内心秘而不宣的刑法更能打击犯罪,依赖于统治者的偏好。
刑法约定刑罚,刑罚打击犯罪。从历史看,刑罚权在收缩。不能用刑法打击所有的社会问题。
转变刑法观:纠正转变权力至上的观念,权力总有幽暗的成份。培根说:一次犯罪不过是污染了水流,而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却是污染了水源。
第二,纠正工具主义的刑法观。刑法不应该成为统治者的统治工具。
第三,重视程序正义。
刑事法律遏制的不是犯罪,而是国家。刑法是双刃剑。刑法也要保护犯罪人。
古斯塔夫·拉德布鲁赫:
刑法不仅要面对犯罪人以保护国家,要面对国家保护犯罪人,不单面对犯罪人,也要面对检察官保护公民,成为公民反对司法专横和错误的大宪章。
第三讲 死刑即惩罚人又尊重人
聂树斌案。
第一次系统阐释废除死刑:贝卡利亚呼吁。
理性主义和人道主义的问题。理想注意关注抽象的人、忽视实际的人,认为理性无所不能。
报应主义,死刑是犯罪人对自己的尊重。刑法要创造条件,让民众行走在德行之路是,从而拥有真正的自由。
第四讲 因果关系不能假设但又必须假设
因果关系:危害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关系。
- 危害行为而非任何行为
- 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/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(高概率)
休谟说,人类根本无法把握因果关系,只是基于经验的判断。
说不能假设,强调的是不能无视客观法则回溯过去,说可以假设,强调的是要根据当下的经验事实来进行客观归责。
第五讲 刑罚的根据要向前看又要向后看
向前看——报应主义,代表人物康德,道德自律性引申出报应的天然正当性。满足人的复仇情感(侠客小说有市场的原因),保持社会道德平衡,对被害人的尊重。
向后看——功利主义,代表人物边沁,用刑罚的痛苦去抵制犯罪的痛苦,二者均等。刑罚的恶不能超过犯罪的恶。一般预防,防止其他人犯罪;特殊预防,防止犯罪人再次犯罪。缇萦救父的故事,汉文帝认识到刑罚的教育作用,也就是一般预防的作用。
报应主义对功利主义的批评:犯罪人被当作工具来警示一般人。为了破案威慑公众有可能形成冤案。特殊预防不切实际。
功利主义对报应主义的批评:惩罚不能增进社会福利(立场不同)。报应主义太感性了(报应主义不屑)。
人道主义刑罚理论,认为人不是有罪而是有病。但可能被权力利用。
第六讲 勒索是被害人之所欲又是被害人之所恨
敲诈勒索的悖论:
- 揭发被害人的犯罪为威胁——义务,不存在悖论
- 揭发道德过错
- 揭发非道德行为——2、3可能涉及隐私权
- 利用被害人所担忧的其他事情
功利主义和理性主义的不同观点。
第七讲 人可以被杀死又无法被杀死
主体的难题:死人没有生命权
侮辱尸体罪,侵犯公共秩序。
第八讲 性可以被侵犯又无法被侵犯
传统上性权利是男性的权利的延伸,属于风化犯罪。古代有判决通奸的男女结婚,就无罪且被称为佳话。妇女解放运动后,才称为性自主权,承认女性有支配自己身体的权利。
今天很多男性也认为性自主权不会被侵犯,也就是强奸必须由女性配合,男性对女性的物化思维一直延续。法律的标准是“最大限度反抗标准”,这是对女性的深深的不信任。
现实案例中,语言、哭泣等反抗也应该是反抗,不能以男性角度来评价。
“肯定性同意规则”,yes means yes,没有肯定就是拒绝。
第九讲 身体属于自己又不属于自己
积极安乐死和消极安乐死
第十讲 禁止吸毒既是限制自由又是保障自由
自由主义和家长主义。人身家长主义、道德家长主义。
自由主义对吸毒的观点:损害主义
自律才能让我们与众不同。自律给我们自由。